各统计所:
根据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》与《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调查统计报表制度》的规定,为了及时掌握我区新增单位情况,进一步提高丰台区统计调查对象范围的完整性,确保与新增单位统计渠道的畅通,经研究决定集中对2011年新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单位进行统计登记工作,使各统计所与辖区内大型单位建立统计关系,便于今后统计工作的开展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单位范围
2011年1-10月注册成立、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、未纳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法人单位。第一批为59家。
二、法律依据
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,在批准成立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。
三、工作流程
由各统计所通知本辖区内企业到相应的统计所填写名录库甲表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》并加盖公章(此表一式两份,调查对象和统计机构各留存一份),报表填报结束后由各统计所将甲表报至数据中心;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录入和打印统计登记证(单位);再由统计所向单位进行发放,由此正式建立统计关系。
四、重点指标:单位所处街道(乡镇)、社区居(村)委会、行业代码、经济量指标。
联系人:陈瑶 联系电话:63629521
丰统办字[2011]23号.doc